澜湄航空(柬埔寨)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澜湄航空(柬埔寨)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承运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代码共享或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班号的航班。

(四)“出票承运人”指其承运人代码在客票票联中出现的承运人。

(五)“澜湄航空”指澜湄航空(柬埔寨)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六)“澜湄航空规定”指澜湄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对合同双方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七)“授权销售代理人”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其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航班

(八)“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九)“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满14天但不满两周岁的人。

(十一)“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十二)“电子客票”是纸质机票的替代,是将普通纸质机票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依据的客票形式。

(十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记录旅客姓名、旅程路线、票价等信息的纸质凭证。

(十四)“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十五)“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十六)“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七)“日”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八)“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九)“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二十一)“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据。

(二十二)“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

(二十三)“逾重行李”指超过计重或者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

(二十四)“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二十五)“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二十六)“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中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因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或其它损失。

(二十七)“正常票价”是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承认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二十八)“特种票价”是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二十九)“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款、本章第二条、第三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澜湄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国际运输。

(二)除澜湄航空运输规章或相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减、免费运输。

(三)除另有规定外,在澜湄航空的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二条 包机

根据澜湄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澜湄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除外条款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 客票

第一条 客票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客票是出票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其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并按本运输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第二条 客票使用规定

(一)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澜湄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时,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经澜湄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二)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澜湄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电子客票行程单仅是记录旅客旅行信息的单据,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客票的遗失

以下规定适用于澜湄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的遗失。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

(二)遗失客票的挂失

1、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澜湄航空售票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2、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行程。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还需出示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旅客本人出具的授权书。

3、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不对遗失客票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

(三)重购客票

旅客可按照原行程和日期重新购票并申请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

(四)遗失客票退款

如旅客直接要求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旅客应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客票挂失,经澜湄航空查证遗失客票未被冒用、冒退,按澜湄航空规定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

第四条 客票不得转让

(一)客票不得转让。

(二)如果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澜湄航空可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退款。澜湄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三)如果客票被无权乘机人冒用或被无权退票人冒退,则澜湄航空对有权乘机人或有权退票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客票有效期

(一)客票从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是客票、本运输条件或澜湄航空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特种票价的有效期,按照澜湄航空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六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澜湄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澜湄航空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澜湄航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3、澜湄航空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澜湄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5、澜湄航空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经定妥的座位。

6、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二)旅客开始旅行后,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澜湄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适用规定外,该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旅客适宜旅行之日,或延长到澜湄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旅客应当按照澜湄航空规定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当客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其客票也可根据澜湄航空的规定予以延长,陪同人员以两人为限。

(三)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可以变更其陪同人员客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其客票的有效期;如果旅客开始旅行后,其亲属发生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亲属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样予以延长,此种客票的变更必须在收到死亡证明之后才能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四十五日,陪同人员以两人为限。以上亲属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第七条 票联使用顺序

(一)客票的乘机联,包括电子客票,必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

(二)如果用于运输客票的第一航段未使用,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澜湄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三)每一张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应当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澜湄航空接收运输。如果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没有填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四)如果旅客没能按顺序使用客票的各航段,澜湄航空有权根据规定重新计算上述已用机票的费用,而旅客有责任补足重新计算的费用与其已付费用间的差额。

第四章 票价和费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点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第二条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澜湄航空和澜湄航空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澜湄航空按规定组合的票价。除非另有规定,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航段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

第三条 路线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澜湄航空提供路线供旅客选择确认。

第四条 税款和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由旅客支付,由澜湄航空代为收取。旅客购买机票时,澜湄航空将告知未包括在票价中的具体税款和费用。

第五条 货币

除非另有约定,旅客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货币支付票款和税费,如支付货币不是出票地国家货币的,旅客应按销售系统显示的汇率换算后支付。

第五章 定座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未经澜湄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得到确认。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澜湄航空规定的定座手续和购票时限支付票款,经澜湄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定座情况列入有关客票中,才能认为定座已经完成并有效。

(二)按照澜湄航空规定,某些特种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有关票价的具体条款请参照相关运价规则。

第二条 购票时限

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澜湄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取消座位。

第三条 旅客的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向澜湄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为此,旅客授权澜湄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递给地处任何国家的政府机构、澜湄航空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第四条 座位安排

澜湄航空除按照旅客已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外,不保证旅客所要求的特定位置的机上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旅客登机之后。

第五条 座位再确认

澜湄航空不要求对已定妥的续程或回程航班进行座位再确认。但是如客票中含有与其他承运人联运的航班,其他承运人要求对续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能按要求进行确认的,该航班承运人有权取消旅客的座位,澜湄航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旅客应当事先了解与旅行相关的承运人座位再确认要求,如果需要进行再确认,旅客应当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第六章 乘机

第一条 值机

(一)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旅客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

(二)值机部门可直接为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办理值机手续,未定妥座位的旅客需按澜湄航空规定办理候补乘机手续。

第二条 登机

旅客办理完值机并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乘机手续,应当按时到达澜湄航空指定的登机处或登机口。旅客未能及时到达登记处或登机口,或者未出示其有效旅行文件及运输凭证,或者未作好旅行准备,澜湄航空有权为不延误航班而取消旅客预定的座位。对旅客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一条 拒绝运输权

(一)为了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因旅客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法律对旅客身心障碍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者对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

(三)旅客不遵守澜湄航空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澜湄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

(四)旅客拒绝其本人或行李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票价、税费以及未承兑其与澜湄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其它旅行证件;

(七)旅客可能企图在其过境国家非法入境,或者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拒绝按照澜湄航空的要求将其旅行证件或复印件交由机组保管;

(八)旅客交验的客票为非法取得或者其客票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所购得,其客票已经挂失,其客票为伪造客票,其客票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其客票已残损,澜湄航空保留收存上述客票的权利;

(九)交验客票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澜湄航空保留收存上述客票的权利;

第二条

由于实际承运的旅客超过了飞机可允许的最大载量,澜湄航空有权决定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对不能成行的旅客及行李,澜湄航空将在航班起飞前告知旅客,其客票按照非自愿签转或非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条 载运限制

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孕妇、病患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应当事先经澜湄航空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UM)

若没有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乘客陪同,未满12 周岁的年幼乘客不得单独乘机。

(二)独自旅行的青少年乘客(YPTA)

年龄在 12 周岁至16 周岁之间的青少年可以单独乘机,但在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值机柜台签署一份免责声明。

(三)孕妇

1、怀孕27 周(含)以内的乘客,在机场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时,须签署一份澜湄航空免责声明,以免除澜湄航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孕期在28 周(含)至34 周(含)之间的乘客,须出具一份医生开具的适合飞行的证明。出具一份医生开具的医学证明,须说明怀孕周数,且该证明的开具日期距起飞日期不得超过30 日(入境和出境航班皆适用)。在机场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时,须签署一份澜湄航空免责声明,以免澜湄航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怀孕35 周(含)以上的乘客谢绝乘坐澜湄航空的航班。

(四)轮椅旅客

基于安全理由,澜湄航空的每架航班只能运送最多不超过3名轮椅乘客,.当您自己无法协助自己从飞机上撤离,或无法理解安全指示时,我们可能要求您与一名同伴一起搭乘飞机。乘客需要在距航班原定起飞日之前至少72小时通过官方网站或我们的呼叫中心联系我们,以提前安排所需类型的特殊帮助。

(五)身体状况欠佳/身患疾病

身体状况欠佳或身患疾病的乘客必需提供一份签发日期距航班出发日期不超过 7

天的有效医疗证明,并在办理登机时签署一份有限责任声明,确认他们适合乘坐飞机。为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我们保留拒绝患有感染性、传染性或慢性疾病的乘客登机的权利。

1、身体状况欠佳/身患疾病的定义:

之前就已存在的病症;或不稳定的病症;或 最近患上的疾病、损伤、进行的手术或住院治疗;或 想要寻求海外治疗;或感染性、传染性或慢性疾病 请注意,由于我们的操作条件有限,我们无法接受需要在飞行过程中持续供氧的乘客。

2、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

只要乘客症状或病情稳定,并感觉良好,就无需提供医疗证明。 瘫痪、 运动神经元疾病、 多发性硬化、 帕金森症、 对某些食物过敏、 高血压或高血脂、 糖尿病、 血液疾病,例如贫血(前提条件是无需为其供氧)、 癫痫(只有在距航班出发时间 24 小时内没有发病,才无需出具证明) 关节炎、 昆虫叮咬、 轻伤,例如:脚趾和手指受伤、脚踝扭伤、肌肉拉伤、轻微割伤 晒伤、 乙型或丙型肝炎、 登革热、 病毒性脑膜炎、 疟疾、 霍乱 - 只有乘客症状消除,感觉良好,可以出行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部门允许此类患者出行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甲型肝炎 - 只有乘客感觉良好,可以出行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带状疱疹 - 只有皮疹不再出脓或开始消退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黄热病 - 乘客感觉良好,可以出行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部门允许此类患者出行时,即可无需出具证明, 流感 - 乘客症状消退后即可无需出具证明, 乘客只要在距航班预定起飞日超过三 (3) 个月前患有以下症状或疾病,且现在病情稳定,感觉良好(前提条件是无需在飞行途中为其供氧),就无需提供任何医疗证明,这些症状或疾病包括: 心脏病或血管成形术、 深静脉血栓形成 (DVT) 或肺栓塞 (PE)、 中风(脑血管意外)或颅脑损伤、 心脏、胸部或腹部手术 关节置换术或截肢

3、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

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表格中所列出的这些感染性、传染性和慢性疾病。该表同时还规定了安全旅行时间。 疾病 乘客可以乘坐飞机的时间? 水痘 首次出现疹子的 5 天 后,前提是疱疹开始结痂 麻疹 首次出现疹子的5 天 后 腮腺炎 首次出现肿胀的5 天 后 风疹 首次出现疹子的5 天 后 结核病 医疗证明需证明该乘客已不具传染性 百日咳 开始抗生素治疗的 5 天 后或未及时治疗导致症状出现的 3 周 后

(六)需要在飞机上服用药物或进行注射的旅客

有些乘客需要在飞机上服用药物或进行注射,这些需要特殊帮助,身体条件欠佳或患有疾病的乘客需要在距航班原定起飞日之前至少72小时通过官方网站或我们的呼叫中心联系我们,以提前安排所需类型的特殊帮助。

第四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在澜湄航空运行中,当拒绝运输旅客、行李的情况发生时,运输服务部门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行李按澜湄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事后处理。

第八章 行李

第一条 禁止和限制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按照本条件第一章的定义,不属于行李的物品;

2、属于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财产安全的物品,例如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南》、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物品规则》、及澜湄航空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其他类似物品的详细信息可向澜湄航空查询;

3、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所禁运的物品;

4、由于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性质不适合航空运输的物品;

5、活体动物,但按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的除外。

(二)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古玩字画、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卡、信用卡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官方或私人文件、护照和其它证明文件或样品、药品或医疗装置和设备、钥匙、电脑、摄像机、相机、手机或其他电子装备。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澜湄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赔偿责任。

(三)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澜湄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澜湄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用于狩猎和体育活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出境、入境或所经过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办理。

2、属于古董或旅游记念品的刀、剑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有关规定。

(四)需要贴挂免责行李牌的物品

对于下列澜湄航空收运的行李,因价值、品质或旅客疏忽可能导致争议的,应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澜湄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1、易碎易损坏行李物品;

2、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

3、小动物、鲜活、易腐物品或者夹带有易腐物品的行李;

4、旅客交运过晚的行李;

5、有破损和残迹的行李;

6、超过承运人规定重量和体积限制的超重或者超大托运行李;

7、无锁或者锁已失效的行李;

8、登机口拉下的超过客舱行李尺寸限制的非托运行李。

第二条 拒绝运输权

(一)澜湄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本章第一条第(一)款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运输期间一经发现上述任何物品,澜湄航空有权拒绝继续运输。

(二)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否则澜湄航空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第三条 检查权

为了运输安全,澜湄航空可以按规定程序检查旅客行李。为了确定旅客是否携带或在行李内夹带了本章第一条第(一)、(三)款所述的物品,即使旅客不在场,澜湄航空也可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X射线检查,如果检查、扫描或X射线检查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坏是由于澜湄航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旅客不愿遵守上述规定,澜湄航空有权拒绝该旅客或其行李的运输。

第四条 托运行李

(一)行李一经托运,即由澜湄航空负责照管,澜湄航空将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识别联。

(二)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部或外部标注姓名、联系方式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三)旅客的托运行李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澜湄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及载量许可的情况下,将托运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四)托运行李的重量、体积和件数不得超过澜湄航空国内、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及超限行李费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第五条 非托运行李

(一)携带入客舱的行李要妥善安放在旅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

(二)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所携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重量不能超过7公斤,体积最大不能超过20厘米×40厘米×55厘米。计件制规则下,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重量不超过7公斤,三边总和不超过115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如旅客行李不适合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例如精致乐器,并且不符合本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客应提前通知澜湄航空,在获得澜湄航空同意后方可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按照客舱占座行李收费。

第六条 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章第五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可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免费行李额为15公斤,澜湄航空将按照本条件第七条的规定收取逾重行李费。 

(三)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同行旅客的,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四)如果乘客在飞行旅程中需要使用婴儿推车、手动轮椅、辅助移动装置和助行架,那么可以免费携带这些物品。 

第七条 逾重行李

(一)逾重行李只有在旅客支付逾重行李费并由澜湄航空填开逾重行李票后才能被承运。

(二)除另有规定外,超过计重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每公斤费率按填开逾重行李票当日有效的单程直达成人正常最高经济票价的1.5%计收。

第八条 声明价值和费用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价值如果每公斤超过2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可以办理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

(三)澜湄航空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0.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澜湄航空对非托运行李和占用座位的行李、外交信袋以及其他特殊物品(如乐器)不办理声明价值服务,具体内容可咨询澜湄航空或澜湄航空授权代理人。

(五)澜湄航空对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六)如果声明价值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运时,澜湄航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第九条 托运行李的收运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的客票托运行李。

(二)旅客将行李托运后收到的行李牌识别联作为认领行李的凭据。

第十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及时领取托运行李。

(二)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联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三)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提供澜湄航空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澜湄航空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给澜湄航空造成的损失后方可领取行李。

(四)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可被视为行李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十一条 占座行李,易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一)占座行李

1、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在取得澜湄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2、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其包装要适当。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澜湄航空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3、占座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运费按照旅客购买的成人销售票价计算。

4、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二)易碎、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

1、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澜湄航空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承运人仅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运输责任。

2、外交信袋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动物

因本公司部分飞机不具备装载活体动物的条件,目前本公司所执行的所有国内、国际(含地区)航班暂不接受小动物托运的业务。

第九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一条 班期时刻

(一)澜湄航空应尽力遵守其公布的班期时刻,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定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保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澜湄航空的故意或明知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澜湄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澜湄航空雇员、代理人或澜湄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仅供参考。

(三)客票售出后澜湄航空可能会变更航班时刻,若旅客给澜湄航空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澜湄航空应及时向旅客通知时刻变更信息。客票售出后,如果澜湄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超过四个小时及以上的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澜湄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交通方案,旅客可按照第十一章第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二条 航班取消及变更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澜湄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承运人无法控制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第三条 不正常航班后续安排

由于本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澜湄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澜湄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一)为旅客安排在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澜湄航空后续航班。

(二)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澜湄航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三)按照本条件第十一章第五条非自愿退票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第四条 有限责任

以上所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澜湄航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章 客票变更

第一条 旅客未开始旅行或者已开始旅行但未到达目的地点前,要求改变客票中未使用部分载明的航程、目的地点、座位等级、航班或者客票有效期为自愿改变航程。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程,为非自愿改变航程。

第二条 自愿改变航程及日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改变航程后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航段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二)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澜湄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并且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

(三)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变更,免收变更费。

第三条 因执行本条件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

(二)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安排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三)按照本条件第十一章第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澜湄航空在按照本章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处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澜湄航空规定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必要的服务:

(一)澜湄航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

(二)澜湄航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三)澜湄航空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

第十一章 退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澜湄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旅客自愿改变其安排,澜湄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按照本章和澜湄航空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澜湄航空客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航程办理退票。

(二)退票分为自愿退票和非自愿退票两种。自愿退票是指由于旅客原因造成购票后提出退票要求。非自愿退票是指由于承运人原因、天气原因、政府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旅客购票后提出退票要求。其中,承运人原因包括:因机务维护不善、航班调配不当、商务或机组失职等澜湄航空可预见可克服且可避免的原因。

(三)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超过客票有效期而申请退票,澜湄航空可以拒绝其退票申请。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变更,免收退票费。

第二条 退票地点

退票应当在原购票地点或者经澜湄航空同意的其他地点办理。

第三条 货币

旅客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用原付货币退款,也可以用原购票地国家货币或退票地国家货币退款。

第四条 退票对象、所需文件

(一)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如果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原件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其退票授权书。

(二)除客票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澜湄航空提供旅客联、付款凭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方能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

第五条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及第十一章第一条(二)中列明的非自愿退票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票款,退还余额,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第六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所有适用的服务费或退票费,退还余额;

(二)客票已经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程部分的适用票价,再扣除所有适用的服务费或退票费,退还余额。

第七条 拒绝退款权

(一)按照适用运价及澜湄航空有关规定不能办理退票的,澜湄航空有权拒绝退票。

(二)提供给澜湄航空或政府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澜湄航空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旅客提供给澜湄航空认为合理的证明后,澜湄航空可予以退票。

第十二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一条 一般规定

旅客如果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澜湄航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旅客的管束,以制止这种行为。

第二条 电子设备

澜湄航空禁止旅客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移动电话、对讲机、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以及有关部门和澜湄航空认定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它无线电发射装置。未经澜湄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

第三条 航班禁烟

澜湄航空所有航班均已禁烟,包含电子烟等同类产品,机上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第四条 安全带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章 一般服务

第一条 澜湄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澜湄航空根据另外签订的有偿服务协议,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服务。

第二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十四章 附加服务安排

第一条 如果澜湄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澜湄航空仅作为旅客的代理,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第二条 如果澜湄航空也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五章 行政手续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和要求,并承担责任;

(二)澜湄航空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为了协助旅客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对任何旅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而产生的后果,澜湄航空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旅行证件

(一)旅客应当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并应当允许澜湄航空收存其副本或复印件;

(二)旅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或者旅客不允许澜湄航空收存其证件副本或复印件,澜湄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第三条 拒绝过入境

(一)由于旅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澜湄航空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始发地或其它地点时,该旅客应按澜湄航空规定支付其适用票价;

(二)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客票,澜湄航空不予办理退款。

第四条 罚金、拘留费等

旅客对于因其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而造成澜湄航空支付或垫付的罚金、罚款或承担的任何费用应当足额偿还。

第五条 海关检查

(一)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接受检查;

(二)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澜湄航空对旅客由此受到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安全检查

旅客及其行李应当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澜湄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七条 法律法规

澜湄航空因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或规定,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章 责任及限额

第一条 在蒙特利尔公约及以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澜湄航空对旅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旅客托运行李在澜湄航空飞机上或者处于澜湄航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澜湄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澜湄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因澜湄航空或者澜湄航空雇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澜湄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条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澜湄航空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澜湄航空证明本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澜湄航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 澜湄航空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澜湄航空仅对发生在澜湄航空承运航班上的损失承担责任。澜湄航空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第六条 本章所述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澜湄航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如果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澜湄航空的责任。

本条款适用于本条件中的所有责任条款。

第七条 澜湄航空依据本条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任何情况下澜湄航空都不承担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 本条件所述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依据柬埔寨王国法律予以确定。

第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延误及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一)、 澜湄航空对每名旅客不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澜湄航空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位旅客4,694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但是,经证明澜湄航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澜湄航空不对因延误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 澜湄航空对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名旅客1,131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按照本条件第八章第八条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第十条 旅客收受托运行李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澜湄航空已完成运输行李义务并完好交付旅客的初步证据。旅客发现托运行李毁灭、损坏的,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澜湄航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旅客应当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澜湄航空提出异议。

第十七章 其他

第一条 本条件共有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如发生语义冲突,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二条 本条件自2017年9月20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在此日期之后订立的运输合同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本条件生效后,澜湄航空有权修改本条件文本,但新的《澜湄航空(柬埔寨)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生效日之前已经订立的运输合同仍适用本条件。

本条件的解释权归澜湄航空(柬埔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