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以下旅客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1) 怀孕满35周(含)以上的孕妇。
(2) 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
(3) 预产期临近但无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
(4) 产后不足7天者。
(5) 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
1、身体状况欠佳/身患疾病的定义:
(1)之前就已存在的病症;
(2)不稳定的病症;
(3)最近患上的疾病、损伤、进行的手术或住院治疗;
(4)想要寻求海外治疗;
(5)感染性、传染性或慢性疾病。
2、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
只要乘客症状或病情稳定,并感觉良好,就无需提供医疗证明。
(1)瘫痪
(2)运动神经元疾病
(3)多发性硬化
(4)帕金森症
(5)对某些食物过敏
(6)高血压或高血脂
(7)糖尿病
(8)血液疾病,例如贫血(前提条件是无需为其供氧)
(9)癫痫(只有在距航班出发时间24 小时内没有发病,才无需出具证明)
(10)关节炎
(11)昆虫叮咬
(12)轻伤,例如:脚趾和手指受伤、脚踝扭伤、肌肉拉伤、轻微割伤
(13)晒伤
(14)乙型或丙型肝炎
(15)登革热
(16)病毒性脑膜炎
(17)疟疾
(18)霍乱——只有乘客症状消除,感觉良好,可以出行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部门允许此类患者出行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19)甲型肝炎——只有乘客感觉良好,可以出行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20)带状疱疹——只有皮疹不再出脓或开始消退时才无需出具证明
(21)黄热病——乘客感觉良好,可以出行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部门允许此类患者出行时,即可无需出具证明
(22)流感——乘客症状消退后即可无需出具证明
乘客只要在距航班预定起飞日超过三个月前患有以下症状或疾病,且现在病情稳定,感觉良好(前提条件是无需在飞行途中为其供氧),就无需提供任何医疗证明,这些症状或疾病包括:
(1)心脏病或血管成形术
(2)深静脉血栓形成(DVT) 或肺栓塞(PE)
(3)中风(脑血管意外)或颅脑损伤
(4)心脏、胸部或腹部手术
(5)关节置换术或截肢
3、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
需要提供医疗证明的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表格中所列出的这些感染性、传染性和慢性疾病。该表同时还规定了安全旅行时间。
疾病:乘客可以乘坐飞机的时间?
水痘:首次出现疹子的5天后
腮腺炎:首次出现肿胀的5天后
风疹:首次出现疹子的5天后
结核病:医疗证明证明该乘客已不具传染性
百日咳:开始抗生素治疗的5天后或未及时治疗导致症状出现的3周后
有些乘客需要在飞机上服用药物或进行注射,这些需要特殊帮助,身体条件欠佳或患有疾病的乘客需要在距航班原定起飞日之前至少72小时联系澜湄航空我们,以提前安排所需类型的特殊帮助。
澜湄航空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为了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
(2)因旅客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法律对旅客身心障碍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者对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
(3)旅客不遵守澜湄航空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澜湄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
(4)旅客拒绝其本人或行李接受安全检查;
(5)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票价、税费以及未承兑其与澜湄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
(6)旅客未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其它旅行证件;
(7)旅客可能企图在其过境国家非法入境,或者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拒绝按照澜湄航空的要求将其旅行证件或复印件交由机组保管;
(8)旅客交验的客票为非法取得或者其客票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所购得,其客票已经挂失,其客票为伪造客票,其客票没有经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其客票已残损,澜湄航空保留收存上述客票的权利;
(9)交验客票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澜湄航空保留收存上述客票的权利;
在澜湄航空运行中,当拒绝运输旅客、行李的情况发生时,运输服务部门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行李按澜湄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事后处理。